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未向白山市區進口冷鏈食品監管倉報備、入倉進行核酸檢測及消毒的;
4.經營銷售環節未實行專區存放、專區售賣、專用通道進貨的;
5.未建立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臺賬,從業人員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6.在生產、加工、儲存、銷售等環節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二、符合未向白山市區進口冷鏈食品監管倉報備、入倉進行核酸檢測及消毒情形的,由市場局按照“三個一律”要求停業整頓,對未進入監管倉的進口冷鏈食品及其貯存場所和接觸人員進行核酸檢測與全面消毒,所產生的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自行承擔。
三、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其經營產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進口或銷售,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醒廣大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