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 | 誰動了我的快遞?
發布時間:2021-08-25
走近民法典
—熱點問題—
6月,我委托某快遞公司將一箱價值2萬元的衣物寄往廣州,因為之前一直都在小區門口的快遞代收點寄件,所以這次我也是在網上填了單據后將衣物放在該代收點。3天后,我查看物流信息,發現快遞公司攬件后信息一直未更新。后來我和快遞公司聯系,對方查找后表示貨物已丟失,與我協商賠償事宜。我手里有一份蓋有該品牌服飾公司公章的貨物明細能證明衣物的市場價值,但是,由于我未簽署保價協議,對方對2萬元的賠償金額不予認可,我該如何維權?
快遞丟失
該找誰賠償?如何維權?
今天
由未央法院法官楊若嘉
為我們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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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隨著日常生活中網絡消費的普及,在線上下單交寄物品的情況越來越常見,這種模式一方面極大簡化了交寄流程,給寄件人帶來便利,但同時也常引發快遞丟失和快遞損毀等糾紛。實踐中,這類糾紛主要涉及的法律就是民法典和《快遞暫行條例》。”楊若嘉表示,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應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因此,上述案例中,快遞公司對丟失的物品負有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寄件人未保價,賠償金額將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寄件人提交的有效證據來確定。
楊若嘉表示,《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為了避免出現案例中丟失快件的類似情況,法官提醒大家在采用快遞方式運輸接收物品時,首先,要選擇正規經營的快遞公司,并且詳細填寫快遞單據,確認好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并明確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以表明物品價值。其次,要有風險防范意識,寄件人在交寄貴重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務必事先作出明確聲明,并且在郵遞時盡量進行保價,一旦造成快件毀損或丟失,可以減少經濟損失。第三,在郵寄快件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包括承運人簽發的票證、收據以及保價單等相關貨運憑證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寄件人與快遞員或快遞公司的溝通記錄也是可以作為維權證據的,溝通盡量采取文字形式,并對聊天記錄進行截屏。“司法實踐中,出現像上述案例中未保價的快遞物品丟失的情況,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往往是爭議焦點,如果寄件人主張按實際價值賠償的,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這就意味著,此類糾紛中,寄件人有如實提供證明寄件的事實以及所寄貨物實際價值相關憑證的義務。”楊若嘉表示,在未保價的情況下,寄件人務必保存好能證明貨物實際價值的憑證,如購買記錄及相關單據等。
“當出現郵遞物品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情況時,寄件人應當第一時間與物流公司聯系,協商解決方案;協商不成的,可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楊若嘉提醒,快遞公司作為物流服務提供者也應當盡好自己的責任,在寄件前應盡到貴重物品保價提示義務,及時告知消費者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提醒消費者可對貴重物品選擇保價。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注重服務質量,遵守相關規定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如果不慎造成快件貨物損失的,應當主動承擔相應責任,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供稿:未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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